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257号
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市双清区通衡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医院职工。
被告:***,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与被告***、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撤回对被告***、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4元,由原告**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奕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