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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剑坡。。 法定代表人巢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被驳回后,案外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现已立案受理该异议之诉。因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如需继续执行,须等该异议之诉审理结果出来后才能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81执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巢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含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