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330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被告:山东盛世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与华龙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传刚。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兰陵县会宝路93号1号楼1单元,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王廷峰,男,1970年8月6日,住兰陵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安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