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䮋**、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3840号
原告:宋**,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被告:山东盛世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与华龙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383588D。
法定代表人:张传刚。
被告:钱峰,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兰陵县。
被告:***,男,1970年8月6日,住兰陵县。
被告:郯城县洪福寺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浩。
原告宋**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盛世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峰、***、郯城县洪福寺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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