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43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04月25日生,兰陵县,居民。
被告:***,男,汉族,1975年08月12日生,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居民。
被告: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与华龙路交会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玉,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利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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