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与华龙路交汇处西南角;电话:1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国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与华龙路交汇盛世元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临仲裁字第596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