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唐民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申请人:王俪霏,女,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在本院执行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俪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对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异议请求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玉素甫米吉提
审  判  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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