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3民初9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告: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唐民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新疆茂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新节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曹雨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