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61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尉犁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20781.8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20781.8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 二 ○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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