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945号 原告: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79幢8号。 经营者:**,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解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男,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新疆泰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恒艺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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