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1605号之二
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99979159F。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系公司职员。
被告: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大街北侧、电厂生活区东侧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936920W。
法定代表人:于海,总经理。
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向本院预交)。
审判员 马凤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