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3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东柳村京哈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0NQ66G。
法定代表人:赵福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大街北侧、电厂生活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936920W。
法定代表人:于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冀1082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宝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