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37号

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东柳村京哈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0NQ66G。

法定代表人:赵福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大街北侧、电厂生活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936920W。

法定代表人:于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等额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等额财产补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宝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