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15267号 原告: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2397元,由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