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383号
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梁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之2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6737.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6737.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