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鑫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鑫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1493号
原告: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龙湾半岛3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民,男,汉族,1952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县工业园区第五辅道(月光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付继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鑫***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库尔勒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惠            昕
审 判 员     麦尔比叶·阿不力米提
人民陪审员     热孜 瓦 古丽·阿不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艳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