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鑫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库尔勒鑫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永宁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龙湾半岛3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梁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红,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成才,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成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首先,原审被告张成才在结算书上签字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算书载明的欠款金额计算错误,一审法院疏于复查,导致判决错误。其次,结算书上只有原审被告张成才的签名,未加盖申请人的公章,该结算书的内容和形式均不合法,且也不符合竣工结算书的构成要件和结算方式,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结算书。再次,被申请人至今未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和施工资料,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涉诉工程至今未满足竣工结算的前置条件。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判决,法律条款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与《结算书》金额相吻合的工程量清单等结算支撑资料和工程施工资料予以证实,甚至连结算书上计算错误的金额都未查实,就作出判决,确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请求依法判决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交付等额的《新疆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64,704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交付其承建的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永宁大道289号的办公楼及1#车间工程的施工资料(含质量检测资料)2套。4.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交付其已收到的1,623,296元工程进度款的《新疆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6.请求依法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
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对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没有上诉,并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张成才提交意见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的判决很多项目是错误的,后面的执行和解也就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诉争的焦点就是涉案工程的结算工程款具体金额是多少,利息应如何计算。原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判决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704元及利息956,022元。经再审审查发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中工程款的总金额扣除中途借款的金额计算出来的实际欠款金额是错误的,且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中确定的剩余工程款的金额与判决结果也不一致。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双方对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没有约定,应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判决中工程款计算的利息金额还未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显属不当。综上,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  胜  兰
审判员     孟梅君
审判员     杨春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泽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