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梁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才,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89499.90元,执行费32295.0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
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