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382号
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梁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鑫***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21号之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金泰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6737.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