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虎军、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628号
原告:杨虎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83号3栋3层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应武,职务不祥。
被告:孙恩会,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虎军与被告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恩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杨虎军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虎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虎军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431460元,后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771.9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虎军负担,剩余7746.9元退还原告杨虎军。
审 判 长  高居村
人民陪审员  褚 祯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