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北站二路广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6106号
原告:新市区北站二路广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4L39377748J。
经营者:**,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区仓房沟路655号蓝天森林花苑E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42239774F。
法定代表人:单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北站二路广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疆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