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4310号
原告:***,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308167。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C、D、E、F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签收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