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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4310号 原告:***,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308167。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C、D、E、F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签收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