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2662号
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308167。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棒棒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