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252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路。
负责人:祁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风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志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6.37元,减半收取计435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梅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杨移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