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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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392号



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3487999T。




法定代表人:卢小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巫晓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民西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663684087C。




负责人: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美公司)为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电河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诉前登记。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被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到庭参加诉讼,中国广电河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4765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4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对被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浙江都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名称变更而来。原告和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曾有业务往来,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向原告购买电缆等材料。截至起诉,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47650元。另,两被告系总分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应对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辩称,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与都美公司的买卖合同欠款应由饶阳农网投资人天津优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负担。2011年8月8日,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与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合作开展数字电视网络合作项目,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作为饶阳农网投资合作方,负责项目采购等事宜,并约定相应投资费用由二者负担。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与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合同纠纷案件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冀11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委托衡水明辉会计事务所的专项报告中,已经案涉项目采购合同列为天津优力公司与张建民投资款。综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认为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应当承担案涉合同的付款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都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都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二,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已付金额也无异议,但认为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持有农网部的章,案涉业务是原告与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联系,发票也是邮寄给天津优力公司、张建民的。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都美公司对《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非合同当事人,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即使真实与本案亦无关联性,系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达到案涉款项应由第三方支付的事实;对《审计报告》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其中《应付账款明细表》第2页27号明确记载截止2015年底,被告尚欠货款457650元,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经审核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评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都美公司制作《应收帐款对账单》一份,载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购买电缆共产生货款657650元,其中已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457650元。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盖章确认。2016年10月9日,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因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447650元,故都美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浙江都美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尚欠原告都美公司货款447650元,有都美公司提交的《应收帐款对账单》《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辩称款项应由第三人承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故对都美公司要求河北广电饶阳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国广电河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7650元,并按年利率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财产保全费2758元,合计6765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沈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