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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临执指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
负责人:周曙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芙蓉,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增运,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安传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华夏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三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安玉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增运,男,1975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隽立芬,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增运、隽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2018)鲁13执360号一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现已由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执360号一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滕厚峰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