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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5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68255630,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8320518,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张增运,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72104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安传磊,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052662,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德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04073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三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安玉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增运,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隽立芬,女,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增运、隽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8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5016358.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本 合
审判员 张 学 强
审判员 肖  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