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5751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北徐家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安传磊,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311民初5751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赵玉强
人民陪审员 李宁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