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5751号之一
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北徐家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张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安传磊,经理。
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赵玉强
人民陪审员 李宁绪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