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323号
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竹子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494052678D。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总经理。
被告: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472104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
被告:徐士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朱冠臣,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范敬林,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玉林,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连运,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西如,村主任。
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士华、朱冠臣、范敬林、张玉林、张连运、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2日立案。原告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山东云天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