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游跃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静县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聚芳高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748726.14元,执行费39887.00元。
该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手续已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用房及厂房,手续已予以查封,因上述房产均已设立抵押且抵押债权数额过高,故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经关联案件调查被执行人在我省涉及多个被强制执行案件,为结案标的高达一千六百余万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债权尚3748726.14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素甫米吉提
审判员阿斯娅麦麦提
审判员*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