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8民初6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妻子),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6.00元,减半收取计20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晶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铁日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