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民初260号

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治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新疆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