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民初257号
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治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4元,减半收取计76.72元,由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