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84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