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巴州乌拉斯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新疆巴州乌拉斯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区。 法定代表人:将治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巴州乌拉斯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协商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新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尔登比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