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5149号
原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257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库,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垒,该单位员工。
原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计3697元,由原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静
书记员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