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河。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芮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天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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