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书召,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0********,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陈江办事处甲子居委会陈江大道**家华名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长宁区iv>
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2742800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库,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郭书召与***、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70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郭书召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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