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05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现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垒红,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2742800X,住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