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2011号
原告:上海逊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中路69号2幢246室。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步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春,江苏玄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逊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动力兰州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宪章
法官助理 庄玲燕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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