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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6354号
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5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7478W。
法定代表人:黄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7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70213E。
法定代表人:陈安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京京、辛云,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20年3月一半的租金11000元、4月份整月的租金22000元、5月1日至15日的租金11000元,共计44000元,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每日1‰的标准,自当月6日起算;3月的滞纳金主张330元为限,4月的滞纳金主张990元为限);2.被告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合计66000元;3.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垫的4月份物业费2923元;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租赁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位置: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华港商务大厦5层528、529、530房。
二、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办公。
三、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四、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9年12月25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五、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为22000元/月。
六、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月结算;承租人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
七、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标准:每逾期一天按所欠金额的0.1%。
八、合同第6.2.2条约定:承租人逾期30天以上支付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九、合同第6.4条约定:出租人依本合同第6.2解除合同的,无需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且承租人需另行向出租人支付最近一个月租金的三倍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第7.4条约定:守约方依据本合同起诉违约方,违约方除依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仍需赔偿守约方基于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
十一、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时间:原告称是2020年5月5日;被告称是2020年4月30日。
十二、未付租金的期间:2020年3月一半租金未付;2020年4月1日起租金未付。
十三、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因为新冠××疫情,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于2020年2月23日调整为二级响应至2020年5月8日。2.原、被告双方曾就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或缓交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被告称案涉房屋用于经营培训小朋友朗诵及做小记者的课程;原告不确认被告该陈述,称案涉房屋用途为办公使用。4.被告同意向原告缴纳原告第三项诉请中的物业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从查明事实看,案涉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关于租金及占用费的计算截止时间,被告身为负有交还案涉房屋义务的承租人,虽称其2020年4月30日已经搬离案涉房屋,但被告未对此提交证据,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被告在2020年5月5日搬离案涉房屋的陈述,据此应认定案涉房屋租金及占用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5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20年发出的关于新冠××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的客观情况,结合被告所述的承租案涉房屋后的经营用途、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上述新冠××疫情对于被告使用案涉房屋必然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鉴于此,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新冠××疫情期间防控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租金及占用费25550元和解约违约金330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租金,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原因,从这方面而言并无主观恶意,本院基于公平原则,综合本案案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租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请,被告同意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管费2923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占用费25550元。
二、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33000元。
三、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物管费2923元。
四、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6元,被告广州传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立萍
梁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