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90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潘文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01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担保人,以担保人潘德明名下房产作为反担保财产,请求置换,申请人**、***同意置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担保人潘德明名下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        
二、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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