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唐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潘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文龙,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达西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茂壮,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原审第三人:相荣,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瑞公司)、尉犁县达西村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西村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相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9)新2823民初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乐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新2823民初98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乐瑞公司与达西村纺织公司签订《协议书》,同年8月24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乐瑞公司承建达西村纺织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因达西村纺织公司拖欠乐瑞公司工程款,乐瑞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向达西村纺织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
达西村纺织公司、***、相荣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达西村纺织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乐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达西村纺织公司和乐瑞公司对2017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达西村纺织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乐瑞公司系承包方。乐瑞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达西村纺织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且原审第三人相荣并未提起诉讼,故乐瑞公司具备原告资格。乐瑞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停工至今。实际施工部分不到建设工程的十分之一,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应当依法判决驳回乐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乐瑞公司、***、相荣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乐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达西村纺织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000元,并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涉诉费用由达西村纺织公司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尉犁县达西村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将第三人相荣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第三人相荣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参加本案诉讼应由相荣个人选择,法院无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在本案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尉犁县达西村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应作为相荣的被告,故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遂裁定:驳回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达西村纺织公司与乐瑞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达西村纺织公司将其位于尉犁县工业园区的建筑项目发包给乐瑞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17年8月2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原审第三人相荣以乐瑞公司项目经理人的身份签字并捺印。
本院认为,达西村纺织公司与乐瑞公司签订《协议书》,达西村纺织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乐瑞公司,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现承包人乐瑞公司向合同相对人发包人达西村纺织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一审法院认为乐瑞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9)新2823民初9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忠
审判员 董 攀
审判员 赵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荷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