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37号**综合楼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和 箭
审判员 董 攀
审判员 庞 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克巴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