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37号**综合楼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兴强路16-7号库尔勒鼎运汽车展厅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蒋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