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刘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2)新40民终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2年6月20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葛瀚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