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异2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清,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区北京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九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施从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九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鄂09执恢16号之一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鄂09执异135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鄂09执恢16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2)鄂执复21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鄂09执异135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1.2021年6月29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明珠馨城项目二楼【房产证号:鄂(2019)孝感市不动产权第0×**】发起的网络询价与实际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根据“贝壳找房”等网络平台查询该房产及附近房屋交易价格显示,上述房屋价格处于6800元/㎡至4000元/㎡之间,且网络平台显示,该小区目前在“贝壳找房”上的交易价格为3561元/㎡。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网络询价结果为15558元/㎡,超出了该小区正常市场价格约5倍,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如按照此询价结果进行拍卖,势必导致流拍,进一步增加本案的执行难度。2.上述明珠馨城项目二楼房产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相应证照手续不全,且在询价过程中,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以“查询房产标的对象信息暂无匹配结果”为由,未能作出网络询价结果;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以“由于系统暂未检索到该标的相关数据信息”为由,亦未能作出网络询价结果。因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作出的网络询价结果严重背离正常市场价格,异议人不能接受。异议人在网络询价前,已明确要求对前述房产“在不动产手续证照齐全、价格适当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接收”。综上请求:对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作出的网络询价结果不予采信。
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称,1、本次网络询价是长兴公司再次申请对房屋评估询价,意思表示真实。2、本次网络询价程序合法且询价机构具备相关资质。3、本次网络询价结果客观真实法庭应当予以支持。4、长兴公司对询价房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没有事实依据。5、如果长兴公司对询价结果有异议应在5日内提出,由询价公司提供补充证据。综上,本次网络询价属于长兴公司申请进行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应当依法采取本次网络询价结果,便于本次案件的顺利进行。
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九真社区居民委员会称,九真社区于2020年1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不得就本案再向九真社区主张任何权利,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九真社区恢复执行时,贵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了(2021)鄂09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九真社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该裁定属于已经生效的裁定,因此九真社区不是本案的执行主体和诉讼参与人,请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时,不要将九真社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或参与人。
本院查明,2021年6月28日,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局提交《关于同意网络询价和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说明》,载明:“同意贵局就(2018)鄂民终671号被执行人湖北超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孝感市城区××路××#楼××真花园9#)二楼整层房产【占用土地权证号为鄂(2019)孝感市不动产权第0××7号,无竣工房产备案手续】启动网络询价并拍卖”。2021年6月29日,本院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2021)鄂09执恢16号《网络询价委托书》,委托上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询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向本院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载明,涉案房屋的单位面积价格为1555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以“本次询价查询房产标的对象信息暂无匹配结果,可能系由于该标的周边近期无相关市场交易或拍卖纪录”为由,未能作出网络询价结果。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以“由于系统暂未检索到该标的相关数据信息,本次无法计算价格”为由,未能作出网络询价结果。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鄂09执恢16号之一通知书,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通知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在财产基本情况中没有建成时间、装修程度、房屋性质以及产权证件办理情况。
再查明,2022年5月18日本院执行局出具技术咨询函,委托本院司法鉴定处向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咨询。2022年5月19日,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技术咨询回函,认为该询价结果所反应的价格水平较高的超出了市场价格可接受程度,此价格不能反应正常市场价格水平。5月20日,湖北仲智衡房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技术咨询回函,认为此次商业房地产评估时点市场价值高于市场价值。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询价报告中,未把财产基本情况中的地理位置、建成时间、装修程度、现状、房屋性质、产权证件是否齐全等影响价格因素的基本信息情况考虑其中,而这些因素会严重影响评估的参照标准和最终的评估价值。另外,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仲智衡房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回复函均认为该询价结果高于市场价格。综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应采用。湖北长兴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鄂09执恢16号之一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夏建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丽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