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鹏臣,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盼,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庙渠乡四合行政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志丹县张渠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清,男,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现住志丹县保安镇红都街246号。
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同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樊      宁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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