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工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4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鹏臣,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陕西省定边县。
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庆阳立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杨胜利
审 判 员  冯佑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蕊瑞
书 记 员  王 婷